一、民事诉讼处分权主体是谁?
处分权一般是属于当事人;
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进行中,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有权处置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
当事人能够处分自己的各种权利,是社会主义民主在民事诉讼中的体现。但是,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处分,否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权干预,这是社会主义法制在民事诉讼中的体现。
当事人处分自己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必须是自己真实意志的表现,是自己自愿的。违反当事人真实意志的处分行为,是无效的。
处分原则作为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贯穿在民事诉讼的全过程。主要表现在:诉讼程序的发生,需要当事人的起诉;诉讼程序的进行,需要当事人的推动;第二审程序的开始,和当事人行使处分权有关;执行程序是否需要,也由当事人决定。
实行处分原则,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和民事诉讼权利,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
实行处分原则,有利于达成调解协议。实行处分原则,可以加强审判人员的责任心,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
二、民事诉讼处分权的属性分析
从解决纠纷角度上说,处分权是指在民事程序中当事人依据正义原则和法律规定所享有的、决定是否行使以及如何行使权利并具有约束力的利益和自由。由此推之,作为民事诉讼处分原则核心的处分权,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决定是否行使以及如何行使诉讼权利的具有约束力的利益和自由。
1、处分权是当事人依据正义原则和法律规定所享有的实有权利。一般来说,权利的获得是通过法律规定所赋予,是一种法定权利,实有权利。但这种法律应是符合正义原则的。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形下,应允许当事人以正义原则精神行使处分权。同时,在诉讼中也应允许法官根据正义原则对此进行自由裁量。所以,只要当事人的处分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就应视为合法。否则,就会给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带来精神限制。当事人的处分权不受他人干涉,其处分行为对处于中立地位的法官具有约束力。这种约束力主要体现为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审理不应超出当事人的请求和确定的争议范围、判决应受当事人辩论约束等。同时,处分行为对当事人自身行为也具有约束力,比如不能随意在程序进行中推翻自己已做出的陈述等。
2、民事诉讼处分权是程序权利。从实体法的角度说,处分权本源于私法自治原则,在民事、经济领域,当事人享有充分的处分权。从程序法角度上说,处分权是当事人在解决民事权利义务争议过程中的一种权利,首先表现为当事人有权选择非讼方式解决纠纷,比如仲裁、诉讼外调解等,也有权选择诉讼,在诉讼系属后仍有选择权。由此可以说,民事实体处分权的确是民事诉讼处分权的本源之一,即处分权来源于民事实体法上的“私权自治”理念,诉讼处分权是民事实体处分权在诉讼程序中的一种反映。但不能因此忽视诉讼处分权的程序性质。民事诉讼中的处分行为不仅涉及实体利益,而且也涉及程序利益的取舍。基于现代宪法理念和程序主体性原理,处分权与人权、诉权密切相关,因而仅仅从实体权利上理解处分权并不能全面说明民事诉讼处分权的内涵。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并且要通过处分诉讼权利来实现对实体权利的处分。而实体权利的处分权如果已为民事法律所规定的话,即使进入国家权力视野的诉讼中,这种权利也依然存在。但诉讼处分权一般在发生纠纷后才行使,并且必须通过诉讼程序才能行使。同时,当事人处分涉及实体利益的诉讼权利本身在一定程度上就意味着对其实体权利的处分。比如,当事人请求调解并在法院面前达成合意、当事人承认或者放弃诉讼请求等,都可能同时处分了实体权利。所以说,诉讼中的处分权主要表现为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当事人在诉讼中对实体权利的处分主要通过两种方式:一是直接与对方当事人发生联系,通过处分诉讼权利而实现对实体权利的处分。二是通过向法院处分其程序权利,比如起诉、上诉、请求调解等。当事人行使种种处分行为都是以最大限度地实现自身某种利益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