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从大的方面可以分为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在自诉案件中,如果公安机关侦办过程中,发现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并且双方已经达成赔偿协议的,可以批准当事人提出的撤诉。关于撤诉,我国刑事诉讼法也有明文的规定。那么撤案刑事诉讼法方面的规定是什么?下面我们一起跟小编做个了解。
一、撤案刑事诉讼法方面的规定是什么?
1、《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二、公安机关如何处理撤案?
公安机关作出撤销案件决定后,应当在三日以内告知原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以及案件移送机关。公安机关作出终止侦查决定后,应当在三日以内告知原犯罪嫌疑人。
需要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办案部门应当制作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时,原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书。原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应当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对原犯罪嫌疑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强制措施;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及其孳息、文件,或者冻结的财产,除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另行处理的以外,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综上所述,按照撤案刑事诉讼法方面规定,犯罪活动已过追诉期限的、犯罪嫌疑人死亡的、犯罪情节轻微,对社会危害不大的,公安机关可以撤案,不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做出撤案的决定后,公安机关要在三日内通知原来的犯罪嫌疑人,针对当初冻结的财产,也要进行解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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