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局领导安排违法办案怎么办?
办案人员是有警员编号的,当事人可以记住编号留存证据然后向其上级公安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或者人民检察院投诉。若是受到了侵害,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其赔偿。
1、《人民警察法》明确规定,第四条 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明,服从命令,严格执法。
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2、涉及公安局违法行为如属于行政不作为或行为违法作为的,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如在公安局的行政违法过程造成公民或法人及其其他单位经济损失的,可以提起行政赔偿。
如果公安局在刑事案件中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在认定其违法情况下,也可以提出赔偿;如公安机关的警察在行政行为中或在刑事案件中的职务行为,按照以上情况以公安机关为对象进行复议或诉讼。警察的个人行为也可以通过上一级的公安机关的内部纪检或督察进行投诉。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代为执行刑罚;执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二、公安办案的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保证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正确履行职权,规范办案程序,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
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代为执行刑罚;执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综合上面所说的,公安局一般是案件的第一批执法人员,任何案件基本要先公安局进行立案之后才能进行处理,如果公安司的上级领导利用不法的情形来进行处理,那么站在自己的立场上就应该要及时的向上级检察院进行投诉,从而让违法者受到相应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