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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中,我们常常会遇到这样一种情况,当自身遇到问题申请法律途径解决时,办案人员却是对方的亲戚,造成许多不公平的情况出现,损害自身利益。申请办案人员回避就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最好方法。今天律图的小编就为大家解答一下申请办案人员回避格式是什么样的。
回避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住所地等,如法人写明名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
被申请人:(姓名、性别、所任职位等,并注明在案件中所担任的职位)
事实与理由:(陈述相关事实并证明,后根据事实选择法律依据)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相关证据材料
一、回避的事由
1、对于办案人员与本案相关人员有特定关系的,应当回避。如办案人员是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包括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以及本人或者其他近亲属和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均应回避。
2、办案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应当回避。《法官法》《检察官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了法官、检察官等人员的业务规范,对于为本案当事人介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接受当事人宴请、索取当事人财务的办案人员,因其可能存在徇私舞弊之行为,影响案件的公正办理,应予回避。
3、《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参与过本案侦查、审查起诉工作的侦查、检察人员,调至人民法院工作的,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考虑到刑事诉讼进程中不同阶段办案人员的职责、面临的情况有所不同,如同一办案人员在担任侦查人员后,又担任检察人员,对案件难免会有先入为主的看法,存在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可能,故此亦属回避事由。
二、回避的决定
1、《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于侦查人员的回避,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而对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则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此处需注意,是有检委会而非检察长决定。
2、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检察人员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检察长的回避则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同时在讨论时,由副检察长主持,检察长不得参加。
3、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院长的回避则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委员会讨论时,院长不得参加。另外,关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的回避,则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规定,由院长决定。
总而言之,申请办案人员回避格式要求不多,只要阐明具体缘由即可,要注意的只是该向谁申请的问题,一般来说都是由检查委员会决定,若是被申请人是检察人员,则由正副院长决定。小编提醒,在申请回避时要分清被申请人属于哪一方,选择正确的申请方法。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南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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