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人民警察办案程序规定是什么
1、接受案件:包括控告、自首、报案、扭送等等。
2、审查:一是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就移送有关机关;二是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三是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3、立案。
4、侦查: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 搜 查、查封扣押、 通缉等。
5、破案。
6、采取强制措施。
7、继续侦查完善证据。
8、侦查终结。
9、移送审查起诉。
二、其他规定
《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可以看出,人民警察法规定警察执行公务时有两种表明身份的方式:一是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另一种方式是出示人民警察证件。
以上就是我国人民警察办案程序规定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刑事、行政类案件、交通事故类案件、群体性事件类案件、纠纷类案件和紧急救助类案件等,各类案件具体程序略有差异,但是共同的重点是体现在人民警察对现场秩序的维护和现场取证工作环节上。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湖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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