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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办案程序规定

一、纪检办案程序规定

案件的受理和初核,是案件检查的第一道和第二道程序,是整个查办案件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一)受理。是指案件承办部门对群众或组织直接检举控告的、上级交办的、有关机关移送的、违纪者自述的以及纪检监察机关发现的线索材料,经过领导批示后,造册登记采取恰当方式予以处理的活动。

(二)初核。这是立案前进行的初步调查摸底核实的活动,目的是通过初步核实了解所反映的问题是否存在,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初核不同于一般人民来信的了解,也不同于立案后的调查。它是案件检查的一个重要的特定阶段。

1、初核的要求:迅速及时,突出重点,细致完备,保守秘密。要抓住主要矛盾、主要环节,尽快判明所反映的问题是否存在和严重程度,从而避免立案的盲目性,维护立案的严肃性和准确性。需要填写《初步核实呈批表》。

2、初核阶段主要工作:一是参加初核人员的确定。最低不少于二人;二是初核方案的制定;三是实施初核。

初核方案内容通常包括:

(1)所反映的主要问题和需要核实的内容。

(2)初核的方法步骤,包括初核的时间、范围、程序,注意要根据所反映问题的轻、重、缓、急合理安排,尤其是那些处于不稳定状态、随时可能流失的证据应优先收集。

(3)要熟悉哪些知识法规,对照哪些要求。

(4)需要哪些部门配合和必要的物质保障等,包括交通工具以及其它应急措施。

(5)明确初核中应注意的事项和工作纪律。

3、初核实施阶段要注意的主要问题:

(1)要注重初核前的案情分析。认真分析案情,做到认识清楚,思路清晰,通过案情分析,使案情在办案人大脑中形成网络,选准初核的主要方向,抓主要矛盾。要针对不同案件的不同特点,抓薄弱环节,迅速获取主要证据。

(2)要加强保密工作,出其不意,攻其不备,往往就比较容易取得初核成功的主动权。在这方面,千万不能掉以轻心。

(3)获取证据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案件检查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组织和个人都有提供证据的义务。调查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采取下列措施调查取证,有关组织和个人必须如实提供证据,不得拒绝和阻挠。

纪检机关在初核阶段的6种措施主要是:

①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

②要求有关组织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

③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简称"两规");

④必要时可以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

⑤对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请有关的专门机构或人员作出鉴定结论;

⑥收集其他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

《行政监察法》第四章第十九条规定监察机关履行职责,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有权使用的4种措施是:

①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反行政纪律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

②责令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③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作出解释和说明,但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简称"两指");

④建议有关机关暂停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

(4)要注意收集、提取证据的及时性。有些证据时间性极强,必须抓紧时间才能争取主动。

4、撰写初核报告。初核结束,要写出初核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被反映人的自然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及初步核实的结果;存在的疑点及处理建议。参与初核人员在初核报告上签名,承办室应对初核情况报告进行审议并提出处理建议,由室主任签名后报分管领导审批然后根据情况处理。

5、初核结果的处理。

(1)构成违纪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要写好初查认定的违纪事实,为提请立案做准备。

(2)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或具有从轻减轻的情节,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根据不同情况,作出恰当处理。一般是:批评教育;在一定范围内作口头或书面检查;退出违法所得;向组织部门建议调整职务;有的在一定范围内造成影响的,要通报批评等。上级要报结果的按程序及时报结。

(3)反映内容失实的,应向被反映人所在的党组织说明情况,如对被反映人产生一定影响的,还要采取适当的方式给予消除影响。对检举人因了解情况不全面而错告的,应帮助检举人总结经验教训;对蓄意诬告、陷害的,应当对诬告、陷害者严肃处理。构成违法违纪的,要追究其法纪责任。

(4)构成刑事犯罪的要将初查情况向领导汇报后,按一定程序移送司法部门。

6、初核的时限。通常为两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重大或复杂的问题,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初步核实完毕的,经批准后可再适当延长。

二、立案的规定

立案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其管辖权限,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纪检监察对象的违纪违法问题经过初步核实,认为确有违纪违法事实,并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决定深入调查,并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一种程序性活动。立案是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活动的一个主要阶段,是调查处理纪检监察对象违法违纪问题的前提和必经程序。

(一)立案的条件

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确有违纪违法事实。纪检监察对象确有违纪违法事实,是纪检监察机关立案的前提条件。纪检监察机关掌握反映违纪问题的线索和材料后,要对主要问题进行初步核实,查清真相。如果违纪违法事实确实存在,立案的前提条件就具备了。

2、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纪检监察对象实施了违纪违法行为,即确有违纪违法的事实,这只是立案的一个条件,只有当违纪行为对照党纪政纪规范的有关规定,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时,才能决定立案。

(二)要严格按照立案程序立案。

1、填写《立案呈批表》

案件经过初步核实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要填写《立案呈批表》,填明案件线索来源,被反映人的基本情况,经初步核实认定的主要违纪问题,立案的党政纪根据,呈报纪委常委会或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

2、审查批准立案。

审批机关以及负责人接到《立案呈批表》后,要召集常委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听取汇报,充分讨论集体研究作出决定。

三、调查的规定

调查案件检查的中心环节,是收集证据的有效途径,是查清违纪事实的唯一手段,是正确处理案件的基础。

(一)调查前的准备

1、成立调查

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需要,抽调调查组人员。要选派政策水平高、熟悉业务、组织协调能力强的人担任调查组长。要合理搭配人员,对那些专业性较强的案件,注意吸收有关部门的同志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有些重大案件,必要时也可请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同志参与调查。要注意调查人员的回避。

2、熟悉案情

调查组组成后,调查组长要组织全体调查人员认真分析初步核实材料,对案件线索、案件基本情况以及涉及的单位和人员的具体情况进行认真的研究,并认真学习和掌握有关党政纪的规定,通过熟悉案情和学习政策,使全体调查人员明确调查的目的、任务、方法以及调查中应掌握的政策界限、注意事项。

3、拟定调查方案

调查方案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①需要查清的主要问题;②调查的步骤、方法;③预计完成任务的时间;④办案人员的组成和领导关系以及应注意的事项。

调查方案应经分管案件检查工作的领导批准后实施。

(二)调查实施

1、宣布立案决定

调查开始时,在一般情况下,调查组应会同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或行政机关负责人与被调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对被调查人进行思想教育,并提出以下应遵守的纪律:

(1)自觉接受组织的调查,如实说明情况,主动交待问题,认真检查错误,配合组织尽快查清问题。

(2)不得与同案人或知情人串通情况,订立攻守同盟,不得对抗调查或进行反调查;

(3)不得对检举控告人、证人及上述人员家属等进行打击报复。

2、调查取证

案件检查条例》明确规定:"认定错误事实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只有被调查人的交待,而无其他证据或无法查证的,不能认定;被调查人拒不承认而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由此可见,证据在案件检查中的重要性。

(1)证据的含义及种类

证明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的主要种类有:

①物证: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和物质痕迹;

②书证:指以其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字(包括符号、图画)。

③证人证言: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事实情况作的陈述。凡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人。

④受侵害人的陈述:指受违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员就案件事实情况所作的控告和诉说。

⑤被调查人的陈述:指被调查人就案件事实所作的交待、申辩和同案人的检举。

⑥视听材料:指可以重现原始声响或形象的用作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⑦现场笔录:指调查人对案件(非刑事案件)有关的场所进行检查时所作的笔录。

⑧鉴定结论:指鉴定人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办案人员不能解决的专门事项进行科学鉴定后所作出的结论。

⑨勘验、检查笔录:指公安、司法人员对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及其他证据材料进行勘验、检查时所作的笔录。

证据应经过鉴别属实,才能做为定案的根据。

(2)收集证据的方法和要求

第一、收集物证要尽可能提取原物。物证能随卷保存的即随卷保存,不能提取或不能随卷保存的原物应拍成照片入卷,但必须注明原物出处和存放单位。

第二、收集书证要尽可能提取原件。如不能提取原件,可用摘抄或复印的方法提取,但应注明出处、原件保存单位,并应由原件保存单位加盖公章。对可作为书证的私人日记、信件等原始材料不得强行收集,涉及个人隐私的,应为其保密。

第三、收集证人证言,应个别进行,一人一证,不得采取开座谈会的形式。对证人要提出要求,讲明责任。证言材料可由证人书写,也可以调查人员作笔录,并经本人认可。所有证言材料应注明证人身份、出证时间,并由证人签字、盖章或按手印。证人要求对原证作出部分或全部更改时,应重新出证并注明更改原因,但不退原证。证人作证后,应为其保密。与证人谈话,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四、收集受侵害人的陈述。要讲明控告应负的责任,要求其不夸大也不隐瞒,有根据地进行控告。对受侵害人的陈述应作好笔录,并经其阅后签字、盖章或按手印,有书写能力的,可以要求另行写出书面控告材料。

第五、收集被调查人的陈述。这是非常关键的,被调查人对自己所犯错误的事实最清楚,因此,通过询问被调查人,要求其作出实事求是的陈述,对查明案件情况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与被调查人谈话,要把握适当时机,要针对被调查人的思想实际,做好思想工作,指出问题,晓以利害,运用政策的威力,打消顾虑,指明出路,打破其心理防线,促使其如实交待问题,在与被调查人谈话时应认真做好谈话记录,将其所述内容固定下来,并经被调查人阅后签字、盖章或按手印。要注意把被调查人的陈述和已取得的证据材料相对照,从中发现新的问题和调查线索,以确定下次谈话的方法和进一步调查取证的范围。

第六、收集视听材料。在办案中,要注意加强同有关部门的联系,从他们那里查询和调取有关视听材料;同时,注意动员有关人员提交个人录制的视听资料。

第七、收集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必须由案件检查人员在检查现场当场制作,并应邀请见证人临场见证。现场笔录的内容必须客观真实,文字力求全面、准确。现场笔录应由参与实施现场检查的人员签名或盖章。

第八、收集鉴定结论。要确定具有鉴定资质的专门技术工作人员作为鉴定人,并要办理委托或聘请鉴定手续。要向鉴定人员提交真实充分的送检材料,并讲明需要鉴定的具体内容。

第九、收集勘验、检查笔录。一般由纪检监察机关派员持公函同有关司法机关联系,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后,调取有关案件的勘验、检查笔录。

在办案中,收集证据必须全面客观,必须符合规定程序。

3、调查中的强制性措施

根据《案件检查条例》、《行政监察法》的规定,调查人员在案件调查时可根据需要行使强制性措施。强制性措施包括组织措施和调查措施两种。

(1)组织措施

案件调查中,调查组认为被调查人确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或妨碍案件调查时,可建议对其采取停职检查措施。停职党内职务,属党委批准立案的,停职检查由党委决定;属纪检监察机关直接立案的,停职检查由纪检监察机关征求同级党委意见后决定。应制作《停职检查决定书》并报同级党委、党组备案,并通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属于停止被调查人党外职务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制作《停职检查建议书》并送达有关党外组织,有关党外组织应将结果及时报告或告知纪检监察机关。

(2)调查措施

纪检监察机关及其案件检查人员在进行案件调查中,可以采取九种调查措施:

案件初核阶段的六种措施外,还有以下三种措施:

第一、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

第二、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必要时,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冻结涉嫌人员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

第三、责令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办案人员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行使这些措施,一定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使调查取证工作始终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进行。

(三)调查终结

调查终结,是指调查人员在调查取证结束后对全案进行综合分析,认定事实,提出定性处理意见的活动。调查终结既是对调查实施的总结,又是对移送审理的准备。

1、综合分析案情,认定错误事实

调查工作结束后,办案人员要把所有材料集中起来,进行全面的整理和分析,对错误事实一个问题一个问题地加以认定,对每个问题的认定,必须有可靠的证据,证据不充分的决不能认定。

2、错误事实材料与本人见面

错误事实材料与本人见面,是指调查组把经过核实认定的错误事实写成错误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见面,认真听取其意见和申辩。

错误事实材料的内容,主要是经过调查核实确认的能够作为处分依据的主要错误事实,同时还要写明错误性质及应承担的责任。错误事实材料不得泄露立案依据、调查过程、检举人证明人等内容。错误事实材料,以调查组的名义落款。

错误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见面,应由二名以上调查人员进行。要充分听取被调查人的说明和申辩,对被调查人的合理意见应予采纳,必要时还应作补充调查。经过核实修改后,再同本人见面。对被调查人不合理的意见,应写出有事实根据的说明。

调查人在与错误事实材料见面后,应当在错误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并签字或盖章。对拒绝签署意见或拒绝签字、盖章的,由调查组在错误事实材料上注明。

3、提出定性处理意见

对违纪案件性质的认定,主要依据有以下几点:(1)证据确凿的违纪事实;(2)有关的党规党法和党的纪律;(3)有关的国家法规、决定、命令和行政纪律。

提出处理意见的依据,主要有以下几点:(1)违纪案件的错误性质;(2)违纪案件错误行为的情节和造成的不良后果;(3)被调查人在违纪案件中应负的责任;(4)被调查人的一贯历史表现;(5)被调查人对其所犯错误的认识态度和改正错误的表现。前三条是提出处理意见的主要依据,后两条可作为处理的参考因素。

4、撰写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是调查组对被调查人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后所写的说明案件事实真相,提出定性处理意见的书面综合材料,是用文字形式表达出来的调查成果。

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点:

(1)立案依据及调查的简要情况。写清根据什么人或什么单位的检举、揭发,哪一级组织及领导的决定、批示进行调查的,反映的主要问题是什么;调查组的组成情况,调查的起止时间及工作的大体经过,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等。

(2)主要错误事实及性质。写清每一事实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原因、后果,特别是主要情节要详细具体。对调查否定的问题也应交待清楚。要对错误的性质做出准确的概括。提出定性结论并写明定性依据。对难以认定性质的重要问题用写实的手法予以反映。

(3)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有关人员要分清责任。对涉及一级组织的违纪问题,要分别写清有关领导应负的责任。

(4)被调查人对错误的态度。要用概括的词语写明被调查人的一贯表现和认错误态度。

(5)处理建议。应写明处理建议的根据。对同时违犯党纪政纪和国法的被调查人,除写明党纪政纪处分的意见外,还应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经济或法律制裁。对一案涉及多人的处理建议应分别表述清楚。

5、做好调查后有关问题的处理工作

第一、被调查人所犯错误已触犯刑律的,应适时将案件材料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对署真实姓名的检举人,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向其口头通报所检举问题的调查结果,并征求意见。对案情需要保密的,应要求检举人不得泄密或扩散。

第三、对经调查属于检举失实的案件,由承办科室写出《销案呈批报告》,呈请立案机关批准后销案,并向被调查人及其所在单位党组织或行政机关说明情况。

第四、对检举人确属诬告或证人出具伪证等妨碍案件检查的行为,应予追究。

四、移送审理的规定

移送审理,是指承办案件的科室对经过立案调查并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案件,在调查终结后向案件审理室移送的活动。

(一)移送审理的条件

案件检查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凡属立案调查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案件调查终结后,都要移送审理。"根据上述规定移送审理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必须经过立案调查调查终结。

第二、被调查人的错误事实已经查清,所需证据确实、充分。

第三、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二)移送审理的材料

根据规定,移送审理时,应移送下列材料:

1、分管领导同意移送审理的批示。

2、立案依据。包括:检举材料;有关领导关于进行初步核实的批示;初步核实情况报告;立案呈批报告;《立案决定书》和其他批准立案的材料。

3、调查报告和承办科室的意见。

4、全部证据材料。既包括对所调查的问题认定的证据材料,也包括对所调查的问题否定的证据材料。

5、与被调查人见面的错误事实材料。

6、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书面意见和检讨材料。

7、调查组对被调查人意见的说明。

承办科室在向审理室移送案件材料时,应填写《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填写《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是办理移送手续的具体表现形式,标志着移送审理阶段的终结。

司法机关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如发现犯罪事实应马上立案侦查。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提供的纪检办案程序规定。纪检办案一般可以分为受理与初步核实、立案、调查核实、移送审理这几个阶段。我国相关的法律对每个阶段的实施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了办案人员、方法步骤、办案时效等。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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