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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不消耗过多的人力、物力、财力,一般要求人们法院在限定期限内结案。这是我国自古代以来就有的规定。到现代,为了将这一理念完善化,在2000年9月我国最高人们法院通过了《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在此法规中,将案件审理的一般时长是多少,案件审理时间过长当事人应该怎么办等相关事项都明确化了。
第二条 适用普通 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十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但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审理第一审船舶碰撞、共同海损案件的期限为一年;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审理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对罚款、拘留民事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审理期限为五日。
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不受上述案件审理期限的限制。
审理涉港、澳、台的民事案件的期限,参照涉外审理民事案件的规定办理。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审理案件期限情况作为审判管理的重要内容,加强对案件审理期限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审理期限届满前的催办制度。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案件审理期限定期通报制度。对违反诉讼法规定,超过审理期限或者违反本规定的情况进行通报。
第二十三条 审判人员故意拖延办案,或者因过失延误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分。
审判人员故意拖延移送案件材料,或者接受委托送达后,故意拖延不予送达的,参照《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分。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中对各类案件的审理时限都有明确规定,若在期限内不能结案,应当申请延长时限,未经申请二而延时为结案的,按相关法规进行处罚。可见,若法院审理案件时间过长,当事人可向相关机构检举该法院的延时行为。
延伸阅读:
合并审理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