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办案追责的内容是公安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应按照规定予以记录,违法干预办案的,将一律通报;违法干预办案造成后果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规定》明确了禁止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及其他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具体情形。
办案单位及办案人员遇到有公安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办理的情况时,应当一律记录在案,并向相应公安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公安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在接到报告并审核认定为干预、插手案件办理行为后,应按程序报告、移交有权管辖的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本级公安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有权管辖的,可以直接调查处理。
公安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将调查处理结果通报办案单位和组织人事部门,最终认定为违法干预办案的,将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公安机关不得妨碍、限制、侵害登记报告人的合法权益,各级公安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等单位对登记报告人员的相关情况应当严格保密。
对应当报告而不报告或者利用登记报告诬告陷害的,以及对登记报告人员或者调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要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及其他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情况,将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评体系,作为考核干部的重要依据。
《规定》还要求办案单位及办案人员应当注意区分警务公开、合法咨询行为同干预、插手案件办理行为的区别。
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司法办案活动,加强内部监督制约,及时纠正办案中发生的违法行使职权问题,促进公正廉洁司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并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纠正、记录、通报及责任追究的规定》。按照《最规定》明确18种情形为违法行使职权行为,主要包括:
1、侵犯举报人、控告人、申诉人合法权益的;
2、违法剥夺、限制诉讼参与人人身自由的;
3、违法剥夺、限制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
4、违法采取变更、解除、撤销强制措施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警具,或殴打、体罚虐待、侮辱诉讼参与人的;
6、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的;
在现实生活当中,我们国家规定了公安机关内部人员,如果要进行一个办案的手续办理的话,必须是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流程的,不能够随意的来进行一个更改,如果存在着违法办案或者是其他的一个违法的行为的话,那么应当严肃的来进行一个责任的追究,任何时间段都不能够逃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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