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一定,发回重审的案件,不管维持原判还是加刑、减刑都是正常的。与谁是二审程序的启动者无关。
1、上诉不加刑,是指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判决时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
2、检察机关抗诉的二审案件,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
3、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的案件,新判决不受原判决的限制。
重审的理由是原审在认定事实、证据上有问题,新的审判庭在查清事实后,重新作出的判决,依据的是“新”事实、“新证据”,其判决当然可以是:维持或加刑或减刑,甚至可以是无罪。
正因为如此,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经常会利用此“漏洞”,以发回重审的方式,变相加重上诉被告人的刑罚。
1、“二审法院认为构成犯罪,一审判决不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刑诉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2、“一审法院第二次判决仍然是被告人无罪”,这在司法实践中是极为少见的,但并不违法。
3、“上级法院的裁定对一审法院有多大约束力”,上级法院二审裁定的事项,下级法院必须执行。以本案为例,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下级法院就必须重审,至于重审的结果怎样,不是上级法院能够指示决定的。
二审法院“认为构成犯罪,一审判决不当”,只是二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理由,对下级法院没有法定的约束力,所以一审法院第二次仍然判决被告人无罪,也是执行了二审的“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的。
对于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有效判决,如果是案件的当事人不满意的,认定判决错误,包括案件事实认定错误、适用的法律等的错误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进行上诉,或者是向人民法院进行抗诉,然后由检察院上诉,需要注意的是案件一般是两审终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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