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判决中确定应当履行义务的人(被告or第三人)没有履行判决义务的,原告可待判决送达该被告(第三人)后,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将以下材料递交一审法院立案庭执行立案窗口办理立案:
1、执行申请书原件1份;
2、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法人的: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1份;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申请人为公民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被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工商登记信息表复印件1份;
被申请人为公民的:身份证/户口簿/人口信息登记表复印件1份
3、生效的法律文书(如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等)复印件3份,需提供原件核对;
4、裁判文书生效证明原件1份;
5、被申请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复印件1份;
7、授权委托手续
8、填写《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等法院备案文书,按法院提供的模板填写。
所谓诉前财产保全,也就是诉前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所采取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与诉前财产保全有关的民事争议必须有给付内容。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应是有给付内容的,如不是因财产利益之争,而是人身名誉之争,无给付内容的,法院就不能采取诉前保全措施。
诉前财产保全属于应急性的保全措施,目的是保护利害关系人不致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例如,双方当事人签订购销合同,需方按约定给付供方150万元的预付款,事后发现供方有欺诈行为,根本没有能力履行合同,而且所付货款有被转移的可能,如不及时采取强制保全措施加以控制,必将产生难以弥补的损失。由于从债权人起诉到法院受理需要一段时间,法律就有必要赋予利害关系人在情况紧急时,请求法院及时保全可能被转移的财产的权利。
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应积极的提供这类案件的证据和申请书,我国的司法部门在审核后,按照法律规定判处这类财产保全的办理。办理结束后,根据案件的审理结果,判处这类财产保全的归属。一旦案件中止的,应解除这类财产的冻结。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