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是亲属需要回避吗?
律师在案件中是不需要进行回避的;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与案件本身或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的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包括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不得参加本案处理工作的一项诉讼制度。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9条、第31条的规定,下列人员适用回避: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8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以上人员应当申请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此外,《刑事诉讼法》第192条、第206条分别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因此,曾经担任过该案某一审判阶段审判工作人员不能再次担任该案的审判工作,也应当回避。而且根据有关司法精神,曾经担任过本案侦查的人员不得再担任本案的起诉、审判工作,曾经担任过本案起诉工作的人员不得再担任本案的审判工作。
二、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是什么?
行政机关或其他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组织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的,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除有法定情形外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行政处罚法》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强制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罚款;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被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当事人确有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综合上面所说的,回避一般是针对于执法人员与案件有很大关系的人才会进行做出此行为,而对于律师是可以作为当事人的代理人;只要遵守自己的职责,那么是可以得到法律支持的,所以,在处理的时候一般都是会结合实际情况来进行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