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加诉求开庭时间会延长吗?
变更诉讼请求,一般涉及到对方答辩和重新举证的问题,为此,法律为了保障对方的举证权利,会重新为对方指定举证期限,开庭时间也有可能会相应延期。
如果对方不需要重新举证,或有足够的举证期限,也可不延期开庭。况且法院并非完全遵守程序。
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所以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32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其一,从新原则。
当事人的诉、辩内容前后矛盾,按照从新的原则归纳诉、辩内容。如第一次开庭陈诉请求与第二次陈诉请求不一致,按照第二次开庭陈诉请求为准;起诉书和开庭陈述不一致,按照开庭陈述为准。
其二,庭审结束后意见不归纳。
其三,归纳从新亦从真。
综合上面所说的,诉求是可以在诉讼期间进行增加的,但增加诉讼就必须要在时间之内进行提出来,同时增加了诉讼请求就意味着开庭的时候就会进行延长,所以,法院在处理处案件的时候都是需要有合法的证据才能进行,这样才能保障案件可以顺利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