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羁押的当事人有民事诉讼的,如果被羁押人员不能出庭的,法院可以中止审理,或者与法院协商到羁押所在地审理民事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第五十九条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在司法实践只之中,有时会出现羁押的主体是某个民事纠纷案件的原告,这个时候就涉及到案件的交叉问题了。若是羁押主体可以委托其他人代理民事诉讼,那么不应该民事纠纷的审理的,法院可以不用管案件当时人是否被羁押了,若是不能正常审理的,那么就只能中止案件的审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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