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受害人的报案,符合立案标准的,公安局民警应当立即受理并及时登记,不能以各种借口加以推脱。
1.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第七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举报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该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对公安机关行政案件受案审查、刑事案件立案审查的期限也作出了规定。要求公安机关接到报案件后,应当立即进行受案立案审查,对于违法犯罪事实清楚的案件,应当即受、即立、即办,不得拖延推诿。
(1)行政案件受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疑难复杂案件受案审查期限不超过3日。
(2)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