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诉讼保全概念
诉讼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在对该案判决前,依法对诉讼标的物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紧急情况下,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会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因此法律赋予利害关系人在起诉前有权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一) 适用条件
1、 需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 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3、 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利害关系人,即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或者认为权利受到被申请人侵犯的人。
4、 须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5、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如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人在起诉前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
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即利害关系人必须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使与被保全的财产的有关争议能够通过审判得到解决。如未在30日内诉讼或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