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就是谁有钱执行谁,连带责任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种,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有效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带义务人都对不履行义务承担全部责任。
(1) 同时式执行。即对两个以上的连带责任被执行人实行同时发执行通知书,又分为两种方法,一是对各被执行人同时采取全额执行强制措施,然后合并被执行财产,完成法律文书的指令。二是按份合并执行法,即按照法律文书指令的给付内容先分到各被执行人头上,然后根据执行情况进行相加来完成执行指令。此种方式适合各被执行人都有履行能力的案件。
(2) 选择式执行。即对一般连带责任的被执行人,在查明各被执行主体的履行能力后,择其易于执行的被执行人先执行,该方式执行效果明显,执行周期短,实践中较为常见。
(3) 转换式执行。即根据具体案件灵活采取前两种方式并据案情随时转换执行方式。
《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一)、概念对比
在对比不真正连带着人和连带责任之前,势必得先熟悉他们各自概念,特征
所谓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基于同一原因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
所谓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各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均归于消灭,此时数个债务人之间所负的责任即为不真正连带责任。
从各自的概念中我们不难简易的来概括一下连带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之间的区别即
两人以上的债务人基于同一原因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两人以上的债务人只能基于不同的原因对债权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二)、特征对比
1、各个侵权人之间主观上有共同过错,包括共同故意和共同过失
2、各个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具有整体性、不可分割性,即共为一个行为,即便是表面上的数个行为,也是直接结合成同一个行为,发生同一损害后果
3、外在责任的整体性;四是共同加害人之间有潜在的内部责任份额关系,依据这种关系,共同加害人之间存在内部求偿权
1、数个行为人基于不同的行为造成一个损害。
2、数个行为人的行为产生不同的侵权责任,这个责任就救济受害人损害而言,具有同一个目的,因此分别产生不同的侵权责任,责任的目的都是救济该同一损害,而不是救济各个不同的损害。
3、受害人享有不同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择一”行使,或者向雇主或者向第三人请求承担责任,而不是分别行使各个请求权。
4、损害赔偿责任最终归属于造成损害发生的直接责任人。如果受害人选择的侵权责任人就是直接责任人,则该责任人就应当最终地承担侵权责任。如果选择的责任人并不是最终责任人,则承担了侵权责任的责任人可以向最终责任人请求赔偿,最终责任人应当向非最终责任人承担最终责任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可能很多民事责任的承担都是属于连带责任的。对于当事人来说,不论是向哪一个人主张承担责任都是可以的,具体的连带责任的执行方式是可以同时执行或者选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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