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东权纠纷
该类诉讼包括根据《案由》第172项及《公司法》第34条确定的“股东知情权纠纷”,根据《案由》第173项及《公司法》第167条确定的“公司盈余分配权纠纷”,根据《案由》175项及《公司法》第22条确定的“公司决议损害股东权纠纷”,根据《案由》第176项及《公司法》第22条确定的“股东会议召集权纠纷”。
2、出资纠纷
该类诉讼为根据《案由》第114项,由受案法院可以根据《公司法》第28条、第94条,确定案由为“出资不足违约纠纷”。
3、滥用股东权利纠纷
该类诉讼在《案由》中没有对应规定,其《公司法》的诉讼依据为第20条。根据《公司法》第20条及《案由》的原则规定,可以将该类诉讼细分为“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利益纠纷”、“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根据《公司法》第95条,确定案由为“发起人设立公司过失损害公司利益纠纷”。
4、董事、监事、经理损害公司利益纠纷
该类诉讼可以列为《案由》178项。根据《公司法》第113条、第150条,可以具体确定案由为“董事、监事、经营损害公司利益纠纷”;因为损害股东利益通常都是以损害公司为表现的,所以将根据《公司法》第153条,确定案由“董事、监事、经营损害股东利益纠纷”的,也列为这类纠纷中。
5、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纠纷
该类诉讼在《案由》中没有对应规定,与之最相近的种类案由是损害公司利益纠纷,但也不能列入此类纠纷中。受案法院可能根据《案由》的原则规定及《公司法》第21条,将其确定案由为“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纠纷”。
6、股权转让侵权纠纷
该类诉讼可以列为《案由》170项。根据《公司法》第72条,可以具体确定案由为“股权转让异议纠纷”、“股权转让优先认购权纠纷”;根据《公司法》第75条,具体确定案由为“股权回购纠纷”。
7、解散公司纠纷
该类诉讼是《公司法》第183条赋予股东的权利,最高法院制定《案由》尚无该项诉讼,所以《案由》中没有准确对应的案由,可以归类于合同纠纷类下,受案法院可能将其确定案由为“解散公司纠纷”。
8、清算纠纷
此类案件可以适用《案由》第280项“国有企业破产案”、第281项“(非国有)企业法人破产还债案”、第282项“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成员案”。该类诉讼的公司法依据是《公司法》第184条。
公司清算过程中,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公司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可以根据《公司法》第190条诉求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案由》中无对应案由,受案法院可以根据《公司法》及《案由》的原则规定,确定案由为“清算侵权纠纷”
9、解散公司纠纷
该类诉讼在《案由》中没有对应规定,与之最相近的种类案由是特殊侵权纠纷。其《公司法》的诉讼依据为第208条。根据《公司法》第208条,受案法院可以将该类诉讼细分为“评估侵权纠纷”、“验资侵权纠纷”、“验证侵权纠纷”。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应当受到保护的,具体情况下,还应当根据实际来进行处理和认定,如果对相关情况的认定存在异议的,可以直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应当结合实际的犯罪事实来进行处罚。
随着我国的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我国的公司设立的数量也是越来越多的,此时我们作为企业负责人的话一定是要保护公司的经济发展的,注重公司的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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