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标准就是法律规定的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程度,是法律对证据最低限度的证明要求。它解决的是,对于证明对象应证明到什么程度的问题。证明标准是判断证据证明力大小、强弱的基本依据。对于攻方来说,运用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超过证明标准的,证明就算成功;不达证明标准的,证明就可能失败。
二、现行《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证明标准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标准:“事实清楚”或“基本事实清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0条从正反两方面体现了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事实清楚”或“事实基本清楚”。
2、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确立的“证据真实”(法律真实)的证明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63条第2款: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即证据只要被查证属实,就能作为定案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4条第: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3条: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证明标准在“证据真实”基础上,又进一步设置为:
(1)“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
(2)“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
(4)我国民事实体法的条款中有涉及证明标准问题的。
三、现行《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证明力的规定
1、证明力指证据对案件待证事实有无证明作用以及证明作用的大小,或者也可理解为证据对待证事实所起的认定作用的大小。证明力是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纽带,失去证明力则证据不具有证据的意义和效果。证据的证明力取决于证据的真实性(证据的真实性是指:
一是证据本身应当是过去已发生事实遗留的客观痕迹或是对过去已发生事实的主观反映;
二是证据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以及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是否具有关联性。
因此与证明标准、证据能力不同,证明力是一个事实问题,并非法律能够加以规范的对象,故对证明力的判断主要依据经验法则和逻辑法则。
2、证明力判断的基本原则
(1)具体证据判断规则——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
(2)全案证据判断规则——综合审查判断规则,此条确立了法官判断证明力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最后,民事证据标准是需要满足证明对应程度的问题,证据证明事实能超过证明标准的,证明就算成功,如果不能达到证明的标准,证明就是是失败无效的,证据是证明事实,让事实变动的更加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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