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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予执行的概念是什么?

一、先予执行的概念是什么?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终局判决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义务的制度,适用情形包括追索赡养费、扶养费、劳动报酬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六条 先予执行范围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一百零七条 先予执行条件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二、先予执行裁定有何效力

(1)时间效力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实质是使原告提前实现了将来判决可能确定的部分权利,使被告提前履行了将来判决生效后可能履行的部分义务。因此,先予执行裁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先予执行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其时间效力应维持到判决生效时止。

(2)对当事人的效力

先予执行裁定,对当事人也有效的。其效力表现在:当事人收到裁定后不允许提起上诉,而必须按裁定的要求执行。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是,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3)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效力

人民法院先予执行裁定,需要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的,有关单位接到先予执行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必须及时按通知要求予以协助。例如,将被申请人收入扣留,交给申请人;从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上将一定款额划拨给申请人等等。

(4)对人民法院的效力

先予执行裁定送达当事人后,对人民法院也是有法律效力的。主要表现在:当事人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责任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当事人对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应及时审查。经复议认定裁定有正确的,通知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或撤销原裁定;受诉人民法院院长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发现采取先予执行措施确有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立即纠正。

先予执行裁定具有的法律效力包括对人民法院的效力,对有关的单位还有个人的效力,对当事人的效力还有时间的效力,对人民法院的效力主要表现在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斤采取强制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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