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向案件承办法官提交退费申请。
2、承办法官当日对退费申请进行审核,填写《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并经相关负责人审批。
3、当事人持《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到法院财务窗口办理退费业务。
4、财务人员当场对退费业务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开具《人民法院诉讼费专用票据(退费)》,办理退费业务。
当事人向法院提起二审的,是需要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的,而法院二审裁定案件发回重审的,应该退还交纳的诉讼费用。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第一审人专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①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②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③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追加的当事人。
④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追加的当事人。
⑤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总之,在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同时,不会是法院直接把诉讼费退还给当事人的,但诉讼费退费的操作流程也特别的简单,如果案件被发回重审,改判的可能性还是比较大的,根据一审的判决结果,诉讼费也很有可能是败诉方承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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