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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公安办案人员回避范文

有些案件需要公安办案人员回避,在案件的查办过程中,发生了办案人员和案件中的当事人的厉害关系,为了更好的解决案件的问题,就需要相关的公安办案人员回避。那么申请公安办案人员回避的范文是什么样的呢?下面小编将带来相关内容。

一、申请公安办案人员回避范文

公安办案人员回避的范文  

申 请 人:X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XX省XX市人,住XX市X X区XX路XX号XX座XX房。

被申请人:XX,男,XX市XX区XX派出所民警,在《XXXXX故意伤害案》中任办案人员

XX,男,XX市XX区XX派出所民警,在《XXXXX故意伤害案》中任办案人员

XXX,男,XX市XX区XX派出所民警,在《XXXXX故意伤害案》中任办案人员

请求事项及理由:

申请人系《XXXXX故意伤害案》犯罪嫌疑人,现案卷已移交贵院审查起 诉,鉴于此案有退回重新侦查的可能,申请人有如下请求回避的原因。

被申请人在《XXXXX故意伤害案》立案前,申请人曾向省公安厅投诉被申请人刑讯逼供野蛮执法的行为。为避免本案不公正处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四款的规定,申请被申请人回避

望批准。

二、办案人员回避的情况

《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三十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第三十一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侦查人员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三十二条 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从上述我们可以看出,一旦案件中发生公安办案人员和案件中的当事人的利害关系,这个时候就需要公安办案人员回避。申请公安办案人员回避范文是一定要写的,通过这个申请,就能够有效的使得公安办案人员在办案期间回避,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律图廊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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