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案期限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下称“检查工作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设定了很多办案的期限。
初步核实的环节,一般时限为两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重大或复杂的问题,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初核完毕的,经批准后可再适当延长。
实施细则又进一步明确,“初步核实的时限”,从初步核实工作实际开始之日算起,至纪检室提出处理意见呈报分管领导审批时为止。
立案审批的环节,时限不得超过一个月。立案审批时限,从收到立案呈批报告之日算起,至批准立案之日止。
案件调查的时限为三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案情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在延长期内仍不能查结的,可报经立案机关批准后延长调查时间。
案件审理阶段并没有具体时间限制,但是规定,审理结束后,如果需要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
上述“延长”或“适当延长”,没有明确规定。
二、纪委
纪委,又称纪检委,是“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简称( commission for discipline inspection)。属于中国共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不属于政府部门。中央纪委是纪律监察部门,不隶属于任何部门,但服从中共中央委员会领导。
三、工作职责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