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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案件的办理,经常和当事人打交道的是公安人员。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的时候必须要遵守法律的相关规定。如果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碰到公安机关违法办案的情况当事人应该怎么办呢?怎么解决控告公安机关违法办案这个问题呢?下面的相关条文大家可以一起了解一下。
根据《人民警察法》第四条 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明,服从命令,严格执法。
第四十六条 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二、关于违法办案的认定与追责相关规定
(一)公安人员违法办案追责
公安部近日印发实施《公安机关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公安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划定“红线”。按照规定,公安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应按照规定予以记录,违法干预办案的,将一律通报;违法干预办案造成后果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规定》明确了禁止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及其他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具体情形。
办案单位及办案人员遇到有公安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办理的情况时,应当一律记录在案,并向相应公安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公安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在接到报告并审核认定为干预、插手案件办理行为后,应按程序报告、移交有权管辖的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本级公安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有权管辖的,可以直接调查处理。
公安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将调查处理结果通报办案单位和组织人事部门,最终认定为违法干预办案的,将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公安机关不得妨碍、限制、侵害登记报告人的合法权益,各级公安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等单位对登记报告人员的相关情况应当严格保密。
对应当报告而不报告或者利用登记报告诬告陷害的,以及对登记报告人员或者调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要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及其他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情况,将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评体系,作为考核干部的重要依据。
《规定》还要求办案单位及办案人员应当注意区分警务公开、合法咨询行为同干预、插手案件办理行为的区别。
(二)公安违法办案的行为有哪些?
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司法办案活动,加强内部监督制约,及时纠正办案中发生的违法行使职权问题,促进公正廉洁司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并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纠正、记录、通报及责任追究的规定》。按照《最规定》明确18种情形为违法行使职权行为,主要包括:
1、侵犯举报人、控告人、申诉人合法权益的;
2、违法剥夺、限制诉讼参与人人身自由的;
3、违法剥夺、限制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
4、违法采取变更、解除、撤销强制措施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警具,或殴打、体罚虐待、侮辱诉讼参与人的;
6、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的;
7、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未按规定同步录音录像的;
8、隐匿、毁弃、伪造证据,违背事实作出鉴定意见,或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的;
9、非法搜查,违法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
10、具有法定回避情形而不回避的;
11、依法依规保障律师执业权利,阻碍律师履行法定职责的;
12、违反法定程序干预办案的;
13、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友、利害关系人的;
14、为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友、利害关系人打探案情、通风报信,或者泄露案件秘密的;
15、利用检察权或借办案之机谋取个人利益的;
16、越权办案、插手经济纠纷,利用办案之机拉赞助、乱收费或占用房产及交通、通讯工具的;
17、未依法对诉讼活动、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
18、其他违法行使职权的。
上文就是控告公安机关违法办案的相关规定,综上所述,当事人在案件办理中如果遇到公安人员违法办案是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的,公安机关人员在案件办理程序和职权的使用上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邯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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