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到哪个部门举报公安局违法办案?
举报公安违法办案应该到人民检察院或者监察机关进行投诉,对于警察应该是为人民服务的,但如果出现警察不作为,那么当事人可以到该警察部门的上一级公安机关进行投诉,那么在情况属实的情况下警察会受到处分。
依据我国人民警察法的规定,人民警察出现违纪、违法、犯罪的行为时,最有效的投诉方法是向人民检察院和行政监察机关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四十二条 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和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人民警察的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其作出的处理或者决定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第四十四条 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必须自觉地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人民警察机关作出的与公众利益有直接有关的规定,应当向公众公布。
二、公安违法办案的处罚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处分
这里的他人,既包括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也包括其它的证人、被侵害人等。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于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还应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2、超过询问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处分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对情况复杂,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处分
1)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规定;
2)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依法处理。
为了严肃行政执法,严格罚没财物的管理,《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了对行政罚款实行罚缴分离制度,治安管理处罚法也重申了这一制度。这一规定,对于纠正、约束某些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为追求经济利益滥罚款、利用罚款搞创收或从罚款中获取个人好处等不正之风,具有积极意义,应当坚决执行。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罚没、扣押财物的处分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于与违反治安案件有关的物品,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扣押,但有责任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得私分、侵占、故意损毁。对于未妥善保管,造成被罚没、扣押的财物遗失或者损毁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私分、侵占、挪用行为,构成犯罪的,还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公安局违法办案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不通过正规的流程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或者在案件侦办的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讯逼供,诸如此类的情形,而且举报公安机关违法办案是一定要有确切的证据的。一般在这些案件中,通常都有比较严重的贪污腐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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