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过程中,有时候其实需要证人出庭作证,接受对方的质证,这样才能增强其证言的证明力。但也不是所有的证人都是可以出庭作证,这还需要符合规定的条件才行。那究竟证人出庭作证的条件都有哪些呢?律图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证人必须是自然人,并具有人身不可替代性。在诉讼角色上,了解案情的人(如法官、检察官、公安机关、鉴定人等)应当优先履行证人义务。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但是,虽然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如果能够辨别是非并能够将自己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准确表达出来,如盲人讲述所听到的情况,聋、哑人讲述所看到的情况等,依法也可以作为证人。对于证人能否辨别是非、能否正确表达,必要时可以进行审查或者鉴定。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二)对证人实行切实有效的司法保护。
具体补偿项目包括:误工费、交通费、外地证人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无固定工资收入人的劳动收入损失。至于具体的计算诉讼法,各地可以参照本地区一般国家工作人员的出差标准,也可以根据本地区的生活水平制定专门标准。
(四)对公民加强法制及素质教育,提高其出庭作证的自觉性。
不能不承认,近些年来我国公民法律意识有所增强,但于先进国家相比,还是落后的。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国家的今天,普及法律知识便显得更加重要。要使公民懂得,依法出庭作证既是公民的一项权利,更是公民的一项义不容辞的义务。以此提高公民出庭作证的自觉性。
同时,要大力深入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弘扬社会正气和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在全社会形成一种良好风范,为证人提供一个良好、宽松的社会环境。
则此时自然就不具有出庭作证的资格,而一般没有经过双方质证的证据,法院通常都是不会采纳。另外,如果证人有拒绝出庭作证的情况,那此时也要根据实际的情况作出处理。要是你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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