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法律意识比较薄弱的公民,可能平时在生活当中,通过手机短信接收到所谓的法院的传票以后就开始心神不宁。实际上之所以会发生这种情况,就是因为当事人本身不了解国家对于法院送达传票的规定,如果具备这一法律常识的话,就知道国家对于法院送达传票是有相关规定的,只要不符合,十有八九都是骗人的。
传票是法院特定程序及诉讼开始时发出的书面通知。传票的送达方式有以下几种方式:
1、直接送达,又称交付送达,是指人民法院派专人将诉讼文书直接交付给受送达人签收的送达方式。直接送达是送达方式中最基本的方式。即是说凡是能够直接送达的,就应当直接送达,以防止拖延诉讼,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2、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无理拒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放置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产生送达的法律效力的送达方式。
3、委托送达,是指负责审理该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时,依法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委托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邮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所送达的文书通过邮局并用挂号信寄给受送达人的方式。实践表明,法院采用邮寄送达通常是受送达人住地离法院路途较远,直接送达有困难时所采用的一种送达方式。
5、转交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书送交受送达人所在单位代收,然后转交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转交送达有三种情况:
(1)受送人是军人,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2)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和劳动改造单位转交;
(3)受送达人正在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劳动教养单位转交。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并以其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时间为送达日期。
6、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采用公告送达必须是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时,才能使用。公告送达产生的法律效力与其他送达方式送达效力是相同的。 如果法院传票不能亲自送到被告手里,可以通过上述的其他方式送达。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也就是说,如果确实无法送达,则法院会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后,则会开庭,如果当事人不到则会缺席审判,一样会作出判决的。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首先明确规定了传票送达的方式,现如今传票送达的方式主要包括直接送达,委托送达或者邮寄送达,但是不管怎样,法院在送达传票的时候都是有书面凭证的,没有书面凭证的传票,这是存在问题的。而且法院送达传票在60天以后,被告人都不出庭的话,法院会缺庭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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