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公安机关民警比较熟悉,却对森林公安比较陌生,森林公安主要负责涉及到森林、林地资源等案件的侦查,同时也维护该辖区的治安。那森林公安办案程序是怎样的?相信大家都很想知道,律图小编下面就为大家进行解答。
森林公安办案程序是怎样的?
1、刑事执法
案件管辖范围。根据有关规定,森林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主要有:
①盗伐林木案。
②滥伐林木案。
③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案。
⑥非法经营案件中,非法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以及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和批准文件案。
⑦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件中,伪造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案。
⑧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⑨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⑩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
⑩非法狩猎案。
《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林木罪】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滥伐林木罪】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2、执法职权
根据有关规定,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对所辖案件有依法采取侦查措施和刑事强制措施的职权。
3、办案程序
①受案
对于移交或者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清情况,并制作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扭送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制作《接受林业案件登记表》。
对于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违法犯罪线索,应当迅速进行审查。经过审查,认为有违法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经机关行政负责人批准,签发《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 经审查,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紧急情况可口头汇报,事后补办手续。
②立案
森林公安机关受理报案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案件管辖范围的,应当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公安局或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领导批准后,予以立案。
报案人对森林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决定不服的,可向原决定的森林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或向同人民检察院提出异议。对于人民检察院认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森林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后,应当决定立案。
③破案、销案
对犯罪事实已有证据证明,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嫌疑人或主要犯罪嫌疑人已经归案的案件,森林公安机关可以宣布破案。
经过侦查,发现没有犯罪事实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犯罪嫌人死亡的;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森林公安机关应当撤销案件。
④侦查终结
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法律手续完备,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当制作《起诉意见书》,经县公安局或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领导批准后,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需要行政处理的,经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对犯罪嫌疑人依法予以行政处理或者移交其他有关部门处理。
4、林业行政执法
①执法范围和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市、县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可依法查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第39条、第42条、第43条、第44条规定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查处的其它林业行政案件(森林派出所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委托手续后可行使林业行政处罚权)。
②办案程序
林业行政案件的办案程序按照1996年9月26日林业部办公会议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森林公安服务承诺
①严格依法、公正、公开、文明办案办事。
②绝不刑讯逼供,欺压群众。
③做到热情服务群众,便利群众投诉办事。
④做到迅速接警、及时处警、公示结果、接受监督。
从以上内容我们可以知道,森林公安办案程序和我们熟悉的公安机关办案程序并没有什么太大的不同。森林公安主要针对非法破坏森林、非法买卖野生动物等案件进行侦查,如果侦查结果事实清楚,同样进入检察院审查流程。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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