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推荐】长宁县律师 邗江区律师 玄武区律师 江宁区律师 赤壁市律师 兰山区律师 珙县律师 宿城区律师
对于每一个案件,都会有相关人员进行办理,以确保案件能够快速准确的解决。办案人员在负责相关案件时,也会遵循一定的规章制度,以免影响公平公正的处理案件,进而影响有关机关部门在社会上的公信力与可信度。那么,不是指定办案人员可以办案吗?律图小编为您解答。
1、指定人员办案依据
(1)办案人员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正确的政绩观。
(2)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的程序查办案件,不准擅自办理案件。
(3)严格按照中纪委监察部,省纪委监察厅,市纪委监察局依据依法安全文明办案工作要求,落实各种安全防范措施,不准用集中谈话的方式变相实施“两规”、“两指”措施。
2、指定人员办案过程
(1)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办案人员是案件被调查人的近亲属,是案件的检举人、主要证人,本人或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与案件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案件的,办案人员要主动提出回避。
(2)严格执行案件线索管理制度,办案人员对从各种途径掌握和发现的案件线索,要及时报告,作为密件集中管理,不准私自扣压、搁置。
(3)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必须两人以上并向被调查单位和被调查人出示有关办案证件,要尊重基层和有关部门的领导及工作人员,不准盛气凌人,不准干预被调查人所在单位的正常工作。
(4)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准泄露、扩散有关举报、谈话、案件调查的情况和内容,不准对无关人员透漏案情、办案地点、办案人通讯号码和家庭住址,不准将办案材料带回家,不准打听、了解职责范围内不应该知道的案件情况,案件卷宗材料不经委局领导同意,不准对外宣传,不准让非相关人员阅看或复印、复制。
(5)要秉公执纪、文明办案,切实保障被调查处理的党员、行政监察对象的合法权利,不准以讽刺、挖苦等方式对被调查人进行人格侮辱,不准对被调查人打骂、体罚或变相体罚,不准非法进入被调查人的住宅进行调查取证,不准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不准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不准故意夸大和缩小案情。
(6)要保护被调查处理人的合法财产,不准扣留、封存与违纪行为无关的财产,对暂予扣留、封存的涉案财物以及代为保管的涉嫌违纪人员的随身物品等,要按照有关规定开具相应清单,妥善保管,不准擅自动用。
(7)办案工作期间严禁饮酒,严禁酒后驾车和非驾驶人员擅自驾车。
(8)不准单独接触涉嫌违纪人员及其家属或关系人,不准与涉嫌违纪人员及其亲友建立私人联系和交往,不准利用职务便利为案件被调查人说情。
(9)不准利用办案之机接受涉嫌违纪人员的钱物和牟取其他利益,不准参加影响执纪办案的宴请,不准通过涉嫌违纪的单位和个人为本人、亲友办私事,不准向被调查人及其亲友、涉嫌违纪的单位私自借用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和其它物品或报销各种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对办案人员违反上述办案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非办案人员过问审查工作情况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要求,对来自外部的非办案人员以书面、口头或电话、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干预、打探案件情况的,办案人员将及时、全面、如实记录,防止纪律审查工作受到干扰,杜绝出现“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
《非办案人员过问审查工作情况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一出,非办案人员插手过问审查情况将全程留痕,有据可查,一次一记录一保存。对于非指定办案人员干涉案件的情况,将视程度予以追责。
从上文中,我们可以看到,对于办案人员各方各面都进行了规定,为了最大程度的保证社会公平的实现。对于不是指定办案人员可以办案吗,这个问题的答案当然是否定的,甚至于如果出现办案人员与案件当事人有联系的情况,也是要回避的。这样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每个人民群众都能够被公平对待有很大作用。如果您还有关于不是办案人员进行办案方面的疑问,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律图连云港律师。
延伸阅读:
公安违法办案处分依据有哪些?
检察院办案程序规则是什么?
经侦办案流程是怎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