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案件的审判程序是如果之前是适用一审程序的话,那么现在还是适用一审程序,但是必须要另行组成合议庭来进行审理。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符合规定的,应当在立案后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规定的,用通知书驳回申请。
另行组成合议庭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一律实行合议制。如果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依照原审程序进行审理
再审的案件,原来是第一审审结的,再审时适用第一审程序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除外。再审后所做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服可以上诉。再审的案件原来是第二审审结的,再审时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后的判决、裁定为终审裁判,当事人不得上诉。
二、法律规定内容是什么?
人民法院提审或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在审理中发现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的,可分别情况处理。
1、认为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起诉。
2、具有下列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第一,审理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第二,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第三,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第四,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
在我们国家,再审的程序是属于一种审判监督的程序,不论是对于一审的结果不满意,还是对于二审的结果不满意,都是可以提出再审的。但是适用的程序不同,导致再审的程序也是不一样的,比如说之前是二审的程序,那么再审的时候也应当适用二审的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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