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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死亡的效力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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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通则》有关法律概念中,有一种死亡形式叫宣告死亡,通常指自然人下落不明多年,经法院进行宣布其死亡,丧失民事主体资格。那么宣告死亡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宣告死亡的效力是什么?下面律图小编结合《民法通则》相关知识,给大家做个简单描述。

一、宣告死亡的条件

《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宣告死亡的条件:

公民下落不明须达到法律规定的期限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产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终结之日起计算。

只有利害关系人提出宣告死亡申请的,人民法院才能依法作出死亡宣告

宣告失踪人死亡,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失踪人的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宣告死亡的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寻找失踪人公告期限届满仍无失踪人生存消息的,便可作出死亡宣告判决之日期为失踪人死亡的时间。

二、宣告死亡的效力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应发生与自然死亡相同的效力,即宣告死亡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终止,原先参加的民事法律关系归于消灭,婚姻关系自然解除,个人合法财产变为遗产开始继承。宣告死亡确定的死亡日期和自然死亡日期不同时,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其中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当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有人确知他没有死亡时,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三、死亡宣告的撤销产生如下效力

(一) 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如果配偶已再婚的,应保护现行婚姻关系。如果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再婚后配偶他方又死亡的,不能自行恢复婚姻关系。

(二) 被宣告死亡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撤销死亡宣告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三) 撤销死亡宣告后,本人可以请求返还财产,但原物已经由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退还。因继承法而取得财产的自然人或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四)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和孳息以外,还应对给他人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综上所述,法院对宣告死亡有着严格判断标准,而且必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宣告死亡的效力同自然死亡一样,其主体都丧失了民事资格,民事权利和义务也随之终止。这里有一点需要注意,如果被宣布死亡人重新出现后,人民法院应该撤销对其的死亡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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