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为什么不当庭宣判?
经过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的案件当中,如果法院对案件的事实情况,经过调查已经可以进行判断处理的,是可以对这种案件,进行当庭宣判的处理。还有一些案件,因为审查的过程是需要,交给审判为运回去处理的,或者是不能马上对案件进行判决的,需要再对案件进行商议的处理,这个时候就会指定一个日期,去进行判决处理。从而形成了,有的案件不能够当庭进行宣判。
针对于当庭宣判的案件,是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才可以。接下来我们来对当庭宣判的案件,进行一个简单的了解,具体包括以下内容: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属于案件事实比较清晰的,便于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判决处理的,如果案件的事实情况并不是那么的清楚,当场是不能够对案件进行宣判的;当庭进行宣判的案件必须死在人民法院进行处理的案件,在别的场所是不可以的;当庭宣判的案件一定是经过了人民法院的庭审,在这之后对案件进行宣判处理的,这样的案件才可以进行当庭宣判。
当庭宣判的案件时有处理原则的。属于民事判决的案件,经过人民法院的宣告之后,除了特殊的法律上面的原因,是不可以再对案件的结果进行更改的,如果要更改宣判结果,也必须要经过法律所规定的程序去执行。这体现了当庭宣判的原则,也就是一个案件一次审判的原则。
当庭宣判的案件,对于人民法院宣判的内容,应该与判决书当中的案件内容,是一致的,如果发现判决书当中,所陈述的内容,与人民法院进行宣判的内容,出现了不一致的情况,不可以未经过法定程序,对判决书进行修改。具体的执行情况,应该是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意见》,将具体的情况告知负责二审的人民法院,由其进行处理。
二、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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