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所谓的缺席判决
通常情况下,当事人为了避免遭受不利于自己的诉讼后果,都会于言词辩论之日到庭并进行辩论。但由于民事诉讼具有私法的性质,当事人对自己的权利具有处分权,而且,实践中经常存在一些阻碍当事人到庭的因素,所以当事人不能到庭的情形实属难免。在一方当事人不能到庭的情况下,应对有关的争议法律关系作出怎样的处理。
简单的说,你无理由不出庭法庭一样是要开庭,你就没有了辩护的权利了。
法律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缺席判决适用哪些情形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缺席判决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在被告反诉的情况下,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第二,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第三,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第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缺席判决必须在案件事实已经全部查清的情况下才能作出,同时,要认真考虑缺席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被告必须到庭才能查明事实的案件,如果被告拒不到庭,应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强制到庭,不能缺席判决。
在2018年10月之前,缺席判决只是存在于民事诉讼中,但是在此之后由于修改了《刑事诉讼法》中的条款内容,刑事案件中缺席审判程序,这属于特别程序中的一种,也有自己的案件适用类型和条件。但是要注意,相比之下肯定是刑事诉讼中的缺席判决比民事诉讼中的缺席判决要求更为严格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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