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消费限制令解除后又被限制了不可以乘坐飞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3条 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
履行义务之后就能解除限制高消费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而进行本规定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九条 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本规定第六条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围内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消费令。
之前解除限制高消费令是因为当事人履行了应尽义务,但是在限制高消费令解除以后又被限制,这就说明当事人还有其他没有执行的法律文书。限制高消费令不会是朝令夕改的,针对同一债务债权纠纷,不会反复限制高消费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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