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可以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是可以的,但是必须要确定被羁押的主体是可能的违法者,或者已经侦查获得了此违法者犯罪了的明确证据,且通过了检察院的批捕,此时就可以逮捕并羁押了。此后羁押的时间需要进行计算,因为在之后判刑时可以进行折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四条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四条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特殊羁押期限是怎么样的?
特殊羁押期限,意指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但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和程序。主要情况有: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5条的规定,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推延期审理。
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6条的规定,下列案件在《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的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7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156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在刑罚执行前若是想要羁押某特定的主体,必须要确定被羁押的主体是可能的违法者,或者已经侦查获得了此违法者犯罪了的明确证据,且通过了检察院的批捕,此时就可以逮捕并羁押了。此后羁押的时间需要进行计算,因为在之后判刑时可以进行折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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