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驳回诉讼请求判决。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撤销判决。撤销判决分为判决全部撤销、判决部分撤销及判决撤销并责成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三种情况。
(1)主要证据不足。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3)违反法定程序。
(4)超越职权。
(5)滥用职权。
3.限期履行判决。即人民法院经过对行政案件的审理,认定被告具有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作出的要求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其法定职责的判决。
4.变更判决。即在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时,人民法院作出的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
法院判决变更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实施行政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二是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所谓“显失公正”,是指具有通常法律和道德认识水准的人均可以发现和确认该处罚明显地失去了法律的公正性。
5.确认判决。即人民法院通过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确认相应行为合法或者违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被告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出的裁决违法,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这是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判决的法律基础。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以行政诉讼为主,附带一并解决民事争议,以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此类判决形式仍在试点工作阶段。
行政判决的基本形式是依据实际的行政事项来进行判决处理的,当事人可以对相关行政事项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并提交有关证据,由法院对相关事项进行审查,后期可以根据实际来作出上述六种形式的判决结果,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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