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如果判决撤销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就必须对同一事件重新作出新的行政行为,而且还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如果不服法院判决,可以在自收到判决书十五日内提起上诉;法院的判决是不能通过申请撤销的,如果你上诉了,该判决就不会生效。
三、生效民事判决产生的法律后果
一般认为,民事判决生效后产生以下三个方面的法律后果:
1、拘束力
无论是一审判决还是上诉审判决,在其宣告或者送达后,就发生一定的形式效力。即作出该判决的法院,自判决成立后,即受其拘束;以后该法院在同一审级内不得自行撤销或者变更其判决,即使当事人同意撤销或者变更时,也不能变更或者撤销该判决。判决对法院的拘束力是判决的内在属性。为此,各国民事诉讼法都认为,判决成立之后就产生拘束力。
2、既判力
既判力又称实质上的确定力(也有人称为对事的确定力),是指确定的终局判决所裁判的诉讼标的对当事人和法院的强制性适用力。
3、执行力
执行力是指给付判决可以作为执行根据,判决中的权利人在义务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时,有权请求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行政判决生效之后,被处罚人是需要按照判决书履行判决义务的,如果对判决有异议的,可以进行申诉,没有异议的就该在规定时间履行,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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