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来说,司法判决是高于行政行为的,因此一切都要按判决来办,判决书确定了行政部门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就应当承担,与行政部门无关则告知其向其他职能部门反映。
1、判决维持
判决维持是确认、肯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判决。《行政诉讼法》规定,判决维持必须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证据确凿,是指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确认的事实,具有充分证据证明其真实存在。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是指适用了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具体的条文款项,而且处理的性质、形式和程序等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法程序,是指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有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时,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
2、判决撤销
判决撤销,是否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判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判决撤销: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
(4)超越职权
(5)滥用职权。
判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是判决撤销的一种补充。撤销判决是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否定,可能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但是具体行政行为的撤销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存废并必然联系。
4、判决限期履行法定职责
判决限期履行法定职责,是指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时,判决被告必须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5、判决变更
判决变更是指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改变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一般不能变更,只有在特别情况下才可变更。
1、强制性。行政判决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标志,是人民法院审判职能的集中体现。行政判决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作出最后决断,是人民法院以国家的名义作出、表现国家意志的司法文书,由国家的强制力作保障。
2、合法性。行政判决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作出。“以法律为准绳”是行政判决的标准,要保证行政判决公正无误,必须严格依照表现国家意志的法律法规制作。
3、终结性。行政判决是对全部诉讼活动的总结,是针对已经审理终结的诉讼争议作同的,而且必须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作出。
4、实体性。行政判决区别是于其他司法裁判形式,是对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作出的具有强制性的结论。通过确定当事人之间行政权利义务关系,纠正行政违法行为,实现调整稳定行政法律关系的目的。
任何人若是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是会受到行政处罚的,但若是对处罚不服,那么可以在自己掌握了证据的前提之下,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对于证据不足的情形,可以诉讼请求不会被受理。或者是说,即使被受理了,最后判决的结果也有可能是维持之前行政处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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