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执行行为作为一种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实施的具体方式必须由法律、法规作出明确的规定。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的具体方式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1.强制划拨;
2.强制扣缴;
3.强行退还;
4.强行拆除。
1.强制拘留;
2.强制传唤;
3.强制履行;
4.遣送出境。
即强制实施某种行为。这种情况还较为少见。
1.强制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4.目的实现原则。
(一)一般程序(基本程序)
2.告诫;
除上述一般程序的内容外,还包括以下特别内容:
1.行政机关申请;
2.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查;
3.命令义务人限期履行。
2.行政强制执行以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为执行内容。
3.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迫使相对人履行义务或用代执行等方式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之状态,最终确保行政法上秩序的实现。
4.行政强制执行不允许进行执行和解。行政强制执行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职责,行政机关如放弃强制执行而与被执行人和解,就等于放弃了自己的职权与职责,即为失职。这是法律所不能允许的。
为了保障我国法律法规及行政决定的贯彻落实,特定的行政机关会在必要时采取强制的手段来实现执法行为。对财产会采取强制划拨、强制退还、强制扣缴、强制拆除四种执行方式,对人会采取强制拘留、强制传唤、强制履行、遣送出境四种执行方式。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特定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手段保障法律、法规和行政决定得到贯彻落实的一种执法行为。其特点表现为:一是行政性,发生于行政管理过程中,由特定行政机关实施;二是强制性,基于国家行政机关的权力作用,强行抑制相对人的意志,迫使相对人服从;三是执行性,旨在确保实现法律、法规或行政决定所要求达到的行政管理的目的和状态。这是行政强制执行最本质的特征。
国家在执行某些行政举措时,会在必要时采取强制手段,就是所说的“行政强制执行”。根据情况而定,分为对财物、对人、对具体行为三种情况,而采取不同的手段措施。强制划拨、扣缴、退还、拆除财产及物品,是针对财物的;强制扣留、传唤、履行、遣送出境被执行人,是针对人身的;对行为进行强制实施,是针对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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