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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规定有哪些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包括的内容具体如下:

1、受案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 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受案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行政诉讼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

(2)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3)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4)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5)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6)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2、案件的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各级人民法院行政的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和审查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3、哪些人可以是诉讼参加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 兄弟姐妹、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起诉讼的,其近亲属可以依其口头或者书面委托以该公民的名义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1)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或者公平竞争权的;

(2)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

(3)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

(4)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

4、行政诉讼中需要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5、起诉什么情形下会受理什么情形下不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符合起诉 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受理后可以移交或者指定下级人民 法院受理,也可以自行受理。

前三款规定的期限,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之日起计算;因起诉状内容欠缺而责令原告补正的,从人民法院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申请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 申请复议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十四条 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提起诉讼又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先受理的机关管辖;同时受理的,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选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定复议期 限内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十五条 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又经复议机关同意撤回复议申请,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 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

第三十七条 原告或者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 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在按撤诉处理后,原告或者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或者上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起诉期间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制作或者没有送达法律文 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只要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6、案件被受理后法院审理与判决需要遵守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合并审理:

(1)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对同一事实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2)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对若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别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3)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4)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一条 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1)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6)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

(7)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第五十二条 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1)原告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的;

(2)作为原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因本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1)、(2)、(3)项原因中止诉讼满90日仍无人继续诉讼的,裁定终结诉讼,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

第五十三条 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具体 行政行为,复议决定自然无效。

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错误,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复议决定时,应当责令复议机关重新作出复议决定。

7、审结后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十三条 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 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十四条 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的期限为1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为180日。

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中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八十五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 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第一审人民法院认为情况特殊需要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的,可以报请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二、方当事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院会采取什么强制执行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强制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虽经法院做思想工作仍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视情况轻重对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下列执行措施:

1、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4、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5、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

6、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7、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这是一种特殊的强制措施,由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按照法律文书的规定,强制被申请执行人完成指定的行为;

8、强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9、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10、限制出境;

11、在征信(诚信)系统记录;

12、媒体(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曝光;

13、采取对法院执行人员围攻、殴打、侮辱等暴力抗拒执行或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按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14、向所属人大、政协提出司法建议,建议撤销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的人大或政协代表资格;

15、建议被执行人所在单位的纪检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1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执行措施。

法院在审结行政纠纷案件的时候,如果案件的当事人对审理的结果存在异议,那么就可以在限定的期限内内,向之前审理纠纷的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请求。法院如果受理此请求,那么就会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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