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被告已经签收法院传票的,被告缺席不影响法院审理,可以缺席判决。
被告不签收传票或者被告无法寻找的,法院可以在报纸或法院公告栏张贴公告送达,到期后视为被告已签收。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缺席判决适用于下列情况:
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被告提出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2、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4、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5、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与对席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法》第144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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