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人民检察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犯罪嫌疑人XXXX亲属的委托并征得他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犯罪嫌疑人XXXX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本辩护人查阅了本案的材料,会见了犯罪嫌疑人,现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1、事实方面:
XXXXXXXXXXXXXXXXXX。
2、证据方面:
XXXXXXXXXXXXXXXXX
3、适用法律方面:
XXXXXXXXXXXXXXXX
4、起诉量刑方面:
XXXXXXXXXXXXXXXXXX
综上所述,本辩护人请求本案承办人员在审查起诉时,采纳辩护意见。
辩护人:XXX律师事务所
XXX律师、XXX律师
XXXX年XX 月XX 日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以下内容:
1、事实清楚
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查明犯罪事实、情节,是正确定罪量刑的前提,查明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正确定罪量刑的依据和基础。
2、其他责任
人民检察院追诉犯罪应当客观、全面,因此,在审查起诉时要注意审查有无遗漏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要查清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实,就必须查清犯罪嫌疑人的全部罪行,对共同犯罪案件要查获所有实施犯罪的人。
3、是否追责
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是人民检察院的职责之一,因此,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时,必须查明犯罪嫌疑人有无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刑事诉讼法》对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作了明确的规定。
4、侦查合法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过程,也是对侦查工作进行法律监督的过程。因此,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时,要注意审查侦查人员的侦查活动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特别要查明在讯问犯罪嫌疑人和询问证人的过程中是否有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况。
案件进入审查阶段之后,刑事案件当事人的辩护律师,可以在了解基本案情、掌握相关证据的前提之下,书写、并将辩护意见提交给负有审查职责的检察院。需要注意的是,辩护人不得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就故意在辩护意见之中捏造、曲解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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