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财产可供执行属于影响当事人权益的重大事项,必须由合议庭作出判断,合议庭应当听取申请执行人意见,确保申请执行人有权利救济渠道.
(一)坚持合议审查
终结执行或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必将对当事人尤其是申请执行人的民事权益产生重大影响,因此人民法院必须非常慎重,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和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对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均需要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后作出裁决。
(二)听取申请执行人意见
执行案件的承办法官应当直接听取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看申请执行人是否要求执行已经查明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执行被查明的财产的,可裁定认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
听取被执行人甚至案外人的意见,必要时公开听证,以查明是否被执行人的财产属于法律法规或司法政策规定可以不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于法院不处置上述财产,有提出异议的权利。
(三)畅通当事人的救济渠道
当事人对于是否属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认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执行人的异议可在其对终本裁定提出异议时作为原因提出,异议成立的,法院恢复执行,否则驳回;被执行人的异议可另外单独提出,异议成立的,法院中止对财产的执行或者法院中止对财产的执行或者采取其他的救济措施。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终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强制执行期间没有财产不会有罚金,可以直接终止执行。被列为失信名单的人除外,被列为失信名单的人,名下没有财产,但是其直系亲属有名下有财产的,也会被法院征收,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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