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异议之诉必须在执行过程中,即在执行程序开始后、针对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程序终结前提起。
(二)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须经过执行异议审查的前置程序,即执行法院已经作出执行异议审查的裁定,案外人或申请执行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三)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须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即要求停止执行或继续执行。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可以同时提出确权的诉讼请求;申请执行人不能同时提出对执行标的进行确权的诉讼请求。
(四)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须有具体的事实和理由。
(五)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理由必须是针对执行标的的实体权利提出异议,而不是针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
(六)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必须与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无关,即执行标的物与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所确定的标的物不能是同一标的物。
(七)执行异议之诉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即案外人、申请执行人应当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2.举证责任
(1)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2)在执行异议之诉中,无论是案外人起诉还是申请执行人起诉,该要件事实的证明责任均由案外人承担
3.对执行力的影响
(1)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2)申请执行人请求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法院可以准许
(1)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此时执行异议裁定失效
(2)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法院可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
(1)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通过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妨害执行的,法院应依民诉法有关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规定处理
(2)申请执行人因此受到损害的,可提起诉讼要求被执行人、案外人赔偿
(3)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通过仲裁程序将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确权、分割给案外人的,不影响法院执行程序的进行
案外人或申请执行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执行异议之诉指的就是当事人和案外人对实体权利有争议,从而请求法院来解决争议引发的诉讼。执行异议之诉是需要满足相关条件的,本文对所需要满足的条件做了简单的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执行异议之诉是执行救济的重要途径,现实生活中,如果遇到此类问题,应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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