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雇员制审判辅助人员管理办法有什么?
第一条 为缓解审判辅助人员不足,保障全省法院系统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法院和检察院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的雇员制司法辅助人员有关问题的意见》,结合全省法院系统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雇员制审判辅助人员主要是在审判辅助岗位上,从事事务性、技术性、保障性、服务性工作的人员。全省法院系统招聘雇员制审判辅助人员主要包括书记员、司法警务辅助人员、司法技术人员。
汽车驾驶、物业管理、安全保卫、打字文印等后勤服务岗位,不列入雇员制审判辅助人员范围。
第三条 雇员制书记员承担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负责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以及法官交办的其他事项。
雇员制司法警务辅助人员承担值庭、押解、看管等审判警务保障工作,执行死刑,配合民事、行政等案件的执行事项,协助维护机关安全和办公秩序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雇员制司法技术人员负责在诉讼活动中对鉴定文书、检验报告、勘验检察笔录、医疗会计资料等技术性证据提出咨询意见,对外委托鉴定、检验、评估、审计、拍卖等工作,以及为审判执行活动提供技术支持与保障。信息化技术人员属于司法技术人员范畴。
第四条 省法院及各中级法院会同本级人社部门负责雇员制审判辅助人员的公开招聘工作,各级法院负责本院雇员制审判辅助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法院应鼓励现有聘用制工作人员参加全省法院系统雇员制审判辅助人员的公开招聘。
本办法所指现有聘用制工作人员是指各级法院签订了劳动合同的临时工和劳务派遣人员,不包括食堂、物业管理等外包服务人员。
1.执行人员应具备临危不惧、处事不惊的良好心态
执行人员控制能力、应变能力来源于忠于职守的正义感,来源于无坚不摧的过硬心理素质。由于目前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普遍较低,执行人员遭围攻、群众性抗法事件时有发生。遇到这种情况,执行人员要沉着、冷静、指挥若定,以公正执法者的形象出现在民众面前,讲法律、叙情理、打动民心,制服个别煽动闹事者,努力争取多数,把握工作节奏,有力、有利、有节地控制事态发展并达到最终目的。
2.执行人员应始终保持稳定的思想情绪
稳定的心理素质是办好每一件案件的基础,也是应当贯穿于办理案件始终的思想情绪。稳定就是稳如泰山,就不应是大起大落,起伏无常。稳定就应切忌急于求成,浮躁盲动,案件一时执行不了要坐下来研究对策,正面进攻不奏效,可以采取迂回战术,强攻不下,可以智取。思想深处固然要有一种不达目的誓不罢休的决心,但却不可有因一时执行不了案件就非要强攻硬拼的冲动。切实避免不分对象,不加区别,任性蛮干,而人为地造成执行工作的被动。
3.执行人员应具备忍辱负重的心理素质
内部的外部的以及自己心理中的种种困难,纵横交错,盘根错节,但作为一个优秀的执行人员应该胸怀博大,容“百川于心”。心理承受力的强弱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执行人员素质的高下,勿以一言善恶而动怒,勿以自己一时冲动而定取舍。在执行中不为人们所理解之时,要想一想大局,想一想事业,轻松地舒一口气,把心理调整平衡,以求继续完成自己的既定任务。
想要做好法院的执行工作,需要拥有良好的心理素质。近些年来,执法环境有所改善,法院的工作复杂,任务重,更需要注重执行人员的心理问题,要培养有勇有谋,科学执法,服务百姓的优秀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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