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法院调解中,一旦达成调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但是,法院调解后达成的调解协议并不都会制作调解书的,法律还规定了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情况,具体如下所示:
1.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2.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3.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4.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法院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会按照规定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所以,在法院调解后没有拿到调解书的当事人们,不用担心法院调解结果没有证明,就无法按照调解协议主张自己的权利。法院已经对没有调解书的案件一一记录在案,不会造成当事人无理无据实现自己的权利的,所以,当事人在调解过后,就得按照调解后确定的内容进行解决。
注意:如果是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说法院有制作调解书的,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会及时判决。后面的情况就是调解书还没有生效,所以,在调解过后对调解协议不服的,还可以在这个时间点上在积极主张消除调解书的效力。
二、什么是法院调解
法院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教育规劝,促使其就民事争议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的活动。法院调解其所以是一种诉讼活动,是因为它是发生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种活动,人民法院是该活动的主持者。
法院调解的可能性有二:一是调解不成功,二是调解成功。调解不成功则诉讼继续进行,调解成功则可审结案件。因此人们又经常将法院调解说成是一种审结案件的方式。法院调解作为《民事诉讼法》一项基本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具有广泛的适用性。除了以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外,所有民事争议案件,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在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中,均可适用法院调解。但法院调解不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
如当事人不愿调解或无调解基础的案件,法院可不经调解而作出判决。在执行程序中也不适用法院调解,因人民法院的裁判已发生法律效力,非经审判监督程序,人民法院和当事人都不能变更生效裁判所确定的内容。法院调解与当事人和解及其他组织的调解相比较,具有如下特征:
法院调解,是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主持下进行的,由此达成的协议,是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活动同当事人的处分行为相结合的结果。所以调解与当事人和解有显著区别。
我们在日常的生活中如果遇到了与他人发生冲突的情况的时候,如果确实需要进行民事诉讼的,一定要注意民事诉讼的流程等规定,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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