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执行听证,是指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根据执行案件当事人、第三人提出的申请或者案外人提出的异议,或为了重大执行措施的决定实施,依法组成合议庭,召开听证会,组织听证参加人进行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以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并依法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的司法活动。
第二条 执行程序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进行听证:
(三)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
(四)需依职权裁定中止、终结执行的;
(五)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
(六)当事人对评估、鉴定结论有异议的;
(七)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进行听证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各方听证参加人在听证程序中享有平等的权利义务。
第四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不得公开的以外,听证应当公开进行。
第五条 听证应当参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回避、合议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听证应当遵循公正与效率相统一的原则。
除涉外案件以外,听证一般应在一个月内完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执行庭(办)庭长(主任)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下列案件适用执行听证:
2、当事人对变更或追加其为被执行主体不服的;
3、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
4、需依职权裁定中止、终结执行的;
5、多个债权人申请对同一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的;
6、重大议案的执行监督案件;
7、当事人对评估、鉴定结论有异议的案件。
综上所述,听证申请人必须是公安机关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且要进行听证必须要准备听证申请,而且听证会一般包括预备、调查、辩论和最后陈述四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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