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监督庭庭长相当于什么级别?
审判监督庭就是为了纠正本院判决错误案件而提起再审的一个特殊的庭。级别和其他庭庭长一样。一般而言,基层法院的庭长为副科级或者科级,中级法院的庭长为科级或者副处级,省高院的庭长为厅级或者副厅级。
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正职副部级,内设庭庭长副厅级,副庭长正处级。
副省级市中级人民法院正职正厅级,庭长副局正处级,副庭长正处级。
县级市人民法院正职副处级,庭长副科级,副庭长不具有级别,或者叫做股级。
二、 哪些机关可以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有以下几种:
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
(1)此处的“各级人民法院”是指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
(2)该人民法院院长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3)对于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只能由各级人民法院和审判委员会共同行使。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对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是在适用法律上有错误,或者案情疑难、复杂、重大的,或者有其他不宜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情况的案件,也可以提审。
3、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
(1)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提出抗诉的,由控告申诉部门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抗诉后,由审查起诉部门出庭支持抗诉。
(3)最高人民检察院发现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时,可以直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或者指令作出生效判决、裁定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4)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①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②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③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④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综上所述,我国对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主体以及条件有严格的规定。建议当事人在对生效案件进行申诉时一定要注意全面收集证据,当事人若是有不明白的,可以找专业人士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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