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执行法院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将案件委托异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
执行法院确需赴异地执行案件的,应当经其所在辖区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二条 案件委托执行后,受托法院应当依法立案,委托法院应当在收到受托法院的立案通知书后作销案处理。
委托异地法院协助查询、冻结、查封、调查或者送达法律文书等有关事项的,受托法院不作为委托执行案件立案办理,但应当积极予以协助。
第三条 委托执行应当以执行标的物所在地或者执行行为实施地的同级人民法院为受托执行法院。有两处以上财产在异地的,可以委托主要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
被执行人是现役军人或者军事单位的,可以委托对其有管辖权的军事法院执行。
第四条 委托执行案件应当由委托法院直接向受托法院办理委托手续,并层报各自所在的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事项委托应当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综合管理平台办理委托事项的相关手续。
(三)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四)有关案件情况的材料或者说明,包括本辖区无财产的调查材料、财产保全情况、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生效法律文书的履行情况等;
(五)申请执行人地址、联系电话;
(六)被执行人身份证件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地址、联系电话;
(八)其他必要的案件材料等。
民事诉讼活动中,正常情况下是由被执行人所在地的民事法院采取强制措施的,但在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有些被执行人拒不配合执行工作,可能会把财产转移到其他的省份,财产转移至其他省份不代表法院就需要停止执行措施。
延伸阅读:
涉外民事诉讼执行怎么申请?
其具体操作程序是首先由需要申请外国司法文...
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怎么写?
申请人:被申请人:异议请求:中止依据xx...
离婚财产强制执行时间是多久
对申请执行的期限作了一般性的规定,即“申...
法院强制执行财产范围
第三十二条 被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