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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执行仲裁申请执行法院可以采取哪些强制措施

一、不执行仲裁申请执行法院可以采取哪些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 扣留提取收入

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 法院合法采取执行措施

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第二百四十五条 查扣程序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执行人一份。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

第二百四十六条 查封财产保管

被查封的财产,执行员可以指定执行人负责保管。因执行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执行人承担。

第二百四十七条 拍卖和变卖

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第二百四十八条 搜查措施

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采取前款措施,由院长签发搜查令。

第二百四十九条 交付财物或者票证

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由执行员传唤双方当事人当面交付,或者由执行员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有关公民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人民法院通知其交出。拒不交出的,强制执行

第二百五十条 对不动产执行

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时,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执行人。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执行人承担。

第二百五十一条 证照转移

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是什么?

1、强制执行申请书;

2、判决书或者裁定书;

3、生效证明(找终审法官开具);

4、执行人的送达地址确认书或者邮寄单;

5、执行人的身份信息;

6、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仲裁实行的是一裁终局制,如果没有有效证据证明仲裁书有问题,就必须要执行,仲裁裁决书也属于法律文书,在对方拒不履行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上可知,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也非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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