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这是因为,对于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需要适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即需要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与开庭传票,一次公告就需要六十天,而我们整个简易程序的审限才三个月并且不得延长,因此种类案件不适合用简易程序。
2、发回重审的。发回重审的案件往往在事实认定或者诉讼程序方面存在错误,为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不适宜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该类诉讼因涉及到人数众多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因此,不适宜适用程序较为简化的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应当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民事案件,其生效裁判均确有错误或者生效调解协议违反自愿原则或内容违法,此时,从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及保证案件公正审判的角度,不得再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法应当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属于非诉讼案件,而适用简易程序只能审理诉讼案件,因此,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二、法院简易程序多长时间判决?
民事案子是三个月,刑事案子最长是一个半月。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第二百二十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三、简易程序的特征
1、简易程序只适用于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均不适用简易程序。
2、简易程序只能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虽然也有第一审案件,但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必须是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犯罪轻微的刑事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受刑事诉讼法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等程序规定的限制,大大简化了审理程序。
四、简易程序的表现
简易程序的简易性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起诉和答辩的方式简便,可以口头起诉和口头答辩。
2、受理程序简便。在简易程序中,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它的派出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对于符合起诉条件,且被告同意口头答辩的,基层人民法院或其派出法庭可以当即开庭审理。
3、传唤方式简便。原告起诉后,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双方当事人、证人。
4、审判组织采取独任制。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并独自作出判决。
5、庭审程序简便。开庭时,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无争议的,审判人员可以在听取当事人就适用法律方面的辩论意见后径行判决、裁定。简易程序应当一次开庭审结,但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开庭的除外。
6、裁判文书的制作可以视情况作适当简化。
7、审理期限较短。应该在立案次日起三个月内审结等。
法院的简易程序适合应用于简单的案件,审核起来方便,既能节省时间,还能节省人力成本,最短的简单程序在开庭的时候就可以作出判定,走简易程序也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否则是不可以使用此程序的,本文对于简易程序的表现,特征和不能使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进行了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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